法制网深圳1月13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罗敏 去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经南山区检察院查明,深圳某木业公司于1993年3月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村设立工厂,主要生产各种家具、木制装饰品及卫浴配件。该工厂位于石岩-铁岗-西丽水库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2014年4月及7月,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马桶盖喷漆生产项目。该工厂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仍没有停止喷漆生产项目。 南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木业公司所设立的该工厂在从事马桶盖喷漆时会产生滴落喷漆等固体废物,对空气质量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侵害公共利益,威胁空气质量。第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2007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审批通过,要求该木业公司不得从事喷漆等生产活动,但该公司并未停止喷漆等生产活动,因此,被告对自身的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侵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排放速率标准也规定,分级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该木业公司所设立的工厂的地点正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其从事喷漆时排放的气体会产生中苯、甲苯、二甲苯、TSP(总悬浮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被告设立该工厂在选址上已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南山区检察院作为起诉机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以拆除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