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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被告获刑一年 处罚金1万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中新网长沙1月5日电 (记者 唐小晴 通讯员 孙应德 陈达)因一起环境污染案,湖南省浏阳市今年25岁的喻某某(男)被立案侦查,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长沙县法院1月5日于此间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悉,这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

  中新网长沙1月5日电 (记者 唐小晴 通讯员 孙应德 陈达)因一起环境污染案,湖南省浏阳市今年25岁的喻某某(男)被立案侦查,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长沙县法院1月5日于此间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悉,这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喻某某已即日实施逮捕。

  据长沙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明知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是三无产品,仍从其处购进1700余公斤,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洗液浸泡除油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防治处理即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期间,该作坊的酸洗池破裂还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

  同年5月,作坊周边居民发现自家生活井水变浑浊,受到污染不能食用,后发现系喻某某除锈加工作坊排出污水所致,遂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获悉消息后,长沙县环保局立即派县城乡建设执法队员联合县环境监测站人员迅速赴黄兴镇调查处理。

  那么,喻某某的作坊内有哪些设施?作坊又是如何排放污水的?

  记者在一份长沙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上看到,喻某某在黄兴镇光达村高新组租用的无名作坊包括一间车库和一间住房,约60平米,用于不锈钢门花的抛光生产,内有电解机、抛光池、两个酸洗池、两个清洗池,主要原材料为硫酸、磷酸、抛光剂等有害化学物质;作坊不仅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亦无环保审批手续。

  这份笔录显示,清洗池内的污水用PVC管直接排放至车间外的废弃池塘内,每20天排放一次,每次半池水。作坊每天加工产品20-30件,中间有几天停工未生产,共生产加工不锈钢门花800件。

  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厂内排水、周边鱼塘、周边井水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上述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铬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的三倍以上。

  通过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拍下的照片看到,作坊内杂乱无序,打出的井水非常浑浊,颜色呈黑灰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条例,喻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初中文化的喻某某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被告喻某某的辩护人马晓斌律师认为,案发后,喻某某及时将全部废物依法转移,并在本地打了一口新井。经长沙县环保部门检测,水质全部合格,符合生活用水标准。此外,喻某某还在水质有污染时及时向当地村民送去矿泉水,解决正常饮水问题,并得到当地村民的谅解。因此,从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来看,均与其他犯罪有本质上的区别,应予区分,予以减轻,适用缓刑。

  针对适用缓刑的问题,公诉人则表示,水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资源,环境污染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警示他人,教育其他群众不再犯类似案件,喻某某有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这一次,我深深受到教训,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以后决不会这样做。”喻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如是说。

  最后,经合议庭审议,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当庭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即日实施逮捕。宣判后,身着黑色外套的被告人喻某某低头不语。

  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表示,此案的公开宣判必将对该县的环境污染企业及养殖排污起到威慑作用,长沙县绝不会对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心慈手软。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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