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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1.6亿环境赔偿案二审 就污染物数量等答辩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今天(16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展开答辩。 上午9:20,庭审继续在江苏省高院300人大法庭举行,庭审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李

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今天(16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展开答辩。

上午9:20,庭审继续在江苏省高院300人大法庭举行,庭审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率8人律师团上诉、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率7人团队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应诉。

今年8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倾倒废酸等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要求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等1.6亿元。泰州中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6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是由于案情复杂,庭审今天继续进行。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排污和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三个方面。今日开庭主要围绕第三点,即环保修复费用1.6亿元的确认进行辩论。

上诉方8名代理人用1个半小时发表了上诉意见。他们认为,目前受污染河流水质已经恢复到三类水的水平,生态后果已经消除,因此修复费用请求没有依据。第二,一审法院对于环境损害后果、污染物的数量计算方法和责任分配不科学,要求二审予以纠正。支持诉讼的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员出具了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答辩,认为相关举证责任应属上诉方,并引用了专家观点。

从二审两次开庭的情况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资格、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极有可能得到确认,但是合议庭是否会维持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还有待最终判决来揭晓。(记者景明)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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