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在标,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平,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少波,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桃英,*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禾绿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