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芹。 上诉人徐为永因工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为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