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雪松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雪松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雪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雪松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雪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