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立正,*族,*生,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夏立正因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立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立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立正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夏立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