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庞晓东。 委托代理人钱锋。 上诉人杨继勇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继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继勇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继勇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继勇负担(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