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36号 原告:罗**。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雷**。 委托代理人:何*、杨**,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罗**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医保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社保实施细则有误解,经过了解后,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潘敏杰 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炳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