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缘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徐缘福的委托代理人)徐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B,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C,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缘福、徐娟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缘福、徐娟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缘福、徐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缘福、徐娟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缘福、徐娟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