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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1
摘要:(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陈康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继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陈康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继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继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康美,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称静安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黄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静安规土局于2013年8月15日收到赵继华提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静安规土局给赵继华(本市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来信答复》(2013年8月7日作出)中称:“拆迁人根据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开:包含下列规范内容的文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拆迁人根据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如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请给予文件名称、文号、联系方式的指引)。2013年8月20日,因赵继华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静安规土局向赵继华作出补正告知。2013年8月26日静安规土局收到了赵继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补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申请人不掌握。现补正特征描述如下:贵局在给申请人《来信答复》中称:‘拆迁人根据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该答复中未直接给出所依据的文件。申请人在申请中所作特征描述指向的是:上述答复中所指的有拆迁人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根据的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如果该法律、法规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可依法给出文件名称、文号的指引以及公开义务机关的联系方式。”2013年9月3日,静安规土局向赵继华作出静规土集信受[2013]N015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赵继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赵继华对该答复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上述答复的复议决定。赵继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原审认为,静安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赵继华提出的申请内容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名称等特征描述,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要求,赵继华提供的静安规土局于2013年8月7日给赵继华来信答复,无法证明赵继华就涉案政府信息的描述已经明确,故静安规土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答复赵继华并无不当。静安规土局在受理赵继华的公开请求后,于法定期限内对赵继华进行答复,程序合法。赵继华要求撤销静安规土局答复的理由不足。原审遂判决:驳回赵继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继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赵继华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上诉人来信答复表述的指向一致,而被上诉人所述拆迁管理法律、法规是特定的。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静安规土局辩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回信中所述“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适用的统称概念,没有指向特定法律、法规,上诉人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该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通知上诉人予以补正。经上诉人补正后,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向不明确,告知上诉人其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静安规土局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所作答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继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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