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410号 原告钟伟达。 原告朱克英。 原告钟玛丽。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王应平。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以已于拆迁人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