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88号 原告钱某。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主要行政负责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马赛。 委托代理人常志刚。 原告钱某不服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