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89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沪人社复不受字[2013]第16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位于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