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6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陶松。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后,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缴纳,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再次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2013年11月26日之前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