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91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2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释明,仍坚持已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