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08号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士明。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蔡炜。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