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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
2013)沪二中行终字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慧,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市住房局申请获取原军管会房管处接管广西北路XXX弄XXX号(原14号)房屋的书面记录。旧地籍是黄浦区86、老闸区26号11坵,占地:1亩8厘4毫,陈A登记闸北区三图日圩八号十坵。市住房局于次日收到,因陈某某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故市住房局于同年11月26日、12月17日要求陈某某补正。陈某某经补正明确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户名是《陈A房屋被接管的文书》,登记在陈A名下的产权,特征描述为陈A登记在上海市广西北路XXX弄XXX号原14号(武陵坊),旧地籍是:闸北区三图日圩八号十坵;文件编号:老闸-乙-14;特定指向的特征地籍:黄浦86、老闸区26号11坵,占地:1亩8厘4毫。市住房局收悉后,经查阅其保存的档案资料,因该信息不存在,故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即2013年1月9日作出登记编号为201200XXXX15665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陈某某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陈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市住房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市住房局收到陈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其保存的档案资料中进行查寻,尽到了谨慎审查和合理搜索的义务,因该信息并不存在,遂答复陈某某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原审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土地卡片等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保存在被告处。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住房局辩称,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提供的文件名称及特征描述的关键字到该局档案中心进行了查找,并未查找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该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住房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通知上诉人延期后,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经查找未找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重新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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