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塘村民小组上诉三水区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汉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汉塘村)。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汉塘村。 诉讼代表人:陆永亨,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满棠,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水区政府)。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三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鹏涛,佛山市三水区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董宜毅,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望楼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望楼岗村)。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望楼岗村。 诉讼代表人:朱德兴,组长。 上诉人汉塘村民小组因诉三水区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即青岐瑞岗围北江段往河边方向的沙洲地,争议面积1.85公项(27.76亩)。1950年土地改革期间,现争议地没有分配给农民。从20世纪80年代即实施分田到户后至1997年期间,争议地处于丢荒状态,成为荒草地。从1997年10月至争议发生时,争议地由第三人望楼岗村用于发包、推挖鱼塘、挖泥出售、水源管理等管理和使用。2005年5月,因第三人望楼岗村在争议地内挖泥出售,原告汉塘村以第三人侵犯其土地权属为由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处。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青岐村民委员会和国土管理所均有对此土地争议进行过调查和调解。2005年11月,原告汉塘村申请被告调查处理。被告三水区政府认为争议土地在土改时没有分配给农民,依法应确认为国家所有。现争议地在争议发生前由第三人管理和使用,应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三府[2006]9号处理决定:现争议土地(1.85公顷)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属望楼岗村所有(见附图红线闭合范围内)。原告汉塘村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于2006年4月1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佛府复决[2006]8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三水区政府作出的三府[2006]9号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五年颁布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土地是位于北江河道青岐瑞岗围堤防内的沙洲地,该土地在土改时没有分配给农民,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该土地处于长期丢荒状态,变成荒草地,被告三水区政府据此将争议之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上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在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情况下按使用现状进行确定。第三人望楼岗村在1997年至2005年争议发生期间,对已成为荒草地的争议土地进行了发包等管理使用,这一使用现状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的使用,符合法定的确权条件,三水区政府根据望楼岗村对争议地的使用情况,将争议土地之使用权确定为望楼岗村所有,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三水区政府对本案争议土地作出的三府[2006]9号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主张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当时的银坑大队已将争议地分给原告,原告从此对争议地耕作至八十年代的分田到户时期。经查,原告的这一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应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判令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三府[2006]9号《关于青岐村民委员会汉塘村民小组与望楼岗村民小组对沙洲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汉塘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及有关主要情况,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理由将原属两条村长期一直使用的沙洲地,主观片面地改变使用权归属,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不加以制止,还采信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与梁英波签订的转让合同。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本案争议地一直属于上诉人使用和经营,而且从三水区政府所确定的测绘图就更明确上诉人对争议土地的权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认第三人何时对上诉人管理使用的土地进行侵占,以及上诉人从未放弃过争议土地,从发现土地使用权被侵占时就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根本没有争议土地一直由第三人管理使用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判决争议土地归属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三水区政府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望楼岗村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职权。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经上诉人申请,由被上诉人作出处理决定,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首先,本案争议土地是位于河道堤防内的沙洲地,面积约1.85公项(27.76亩)。该争议地在土地改革期间没有分配给农民。从20世纪80年代即实施分田到户后至1997年期间,该争议地处于丢荒状态,成为荒草地。因此,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将争议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在20世纪60年代,原银坑生产大队曾将争议地分给上诉人,并由上诉人耕种至80年代分田到户时期,但除了部分证人的陈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且证人的陈述也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在当时已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对于上诉人关于争议土地属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调查笔录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审第三人在1997年后至本案争议发生期间,实际管理使用争议土地并取得收益的事实。因此,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争议土地的使用现状,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第三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争议土地使用权应确认给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三府[2006]9号《关于青岐村民委员会汉塘村民小组与望楼岗村民小组对沙洲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华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