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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德龙,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郫县交警大队)。 负责人陈建林,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德龙,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郫县交警大队)。

负责人陈建林,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郫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屈德龙因诉郫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6)郫县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屈德龙不服郫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03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屈德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屈德龙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屈德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宣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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