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德龙,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郫县交警大队)。 负责人陈建林,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郫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屈德龙因诉郫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6)郫县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屈德龙不服郫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03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屈德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屈德龙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屈德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宣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