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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永良,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云光,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州市政府)。住所地:四川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永良,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云光,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州市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昌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罗渝,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崇州市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俞永良因诉被上诉人崇州市政府拆迁行政批准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6)崇州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永良是就被上诉人崇州市政府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的崇府函(2005)149号《关于对俞永良一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通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通知是基于崇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所提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而作出的批准行为, 系可诉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崇州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已以(2007)成行终字第52号行政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作出的(2006)崇州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并裁定由该院对149号通知行为继续审理,因此,上诉人俞永良就149号通知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也应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6)崇州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建

代理审判员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黄红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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