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回龙村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回龙村。 负责人人黄贵良,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云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俊华,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安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庄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光凯声,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回龙村第一居民小组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建 代理审判员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魏要武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