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338号 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仁瑞西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闫晓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第三人上海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唐行镇唐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上海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市朗亚装饰铁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 ○ ○ 七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