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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工业区利丰南路8号。 法定
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工业区利丰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保欣,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女,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倪海涛,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邹有根,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钦朝,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在顺容劳社工认字(2006)50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限。但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应当视为上诉人没有在实体上履行该复议前置程序。原告在未履行法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是提起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存在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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