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聪上诉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侵权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聪,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 萍,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制科干部。 上诉人袁聪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侵权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6)明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聪主张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在为其办理驾驶证换证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强行为其代办加入高明区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并强行代收会费38元、代鹏盛公司收取照相费15元及代高明区邮政局收取投递费10元,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替其代办加入机动车协会的行为,以及代机动车协会、鹏盛公司和邮政局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所诉的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原审法院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袁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