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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国勇,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略)。 原告:卢柳冰,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
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国勇,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略)。

原告:卢柳冰,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劲岳,男,汉族,1944年7月29日出生,住(略)。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市长。

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07年1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了和解,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勇、卢柳冰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勇、卢柳冰承担。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二○○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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