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国勇,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略)。 原告:卢柳冰,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劲岳,男,汉族,1944年7月29日出生,住(略)。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市长。 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因要求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07年1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了和解,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勇、卢柳冰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勇、卢柳冰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勇、卢柳冰承担。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二○○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