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赣中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上犹县人,系上犹县政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泽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位采,赣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黄妮娜,女,赣州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 上诉人刘敏因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敏又以被上诉人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作出所外执行决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敏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计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刘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传洲 审 判 员 钟起瑞 审 判 员 周培敏 二○○七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福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