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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成行终字第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勋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祁宏宇,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郭莉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勋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祁宏宇,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郭莉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以下简称交警一分局)。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园一路6号。

负责人刘晋明,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祁勋立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高新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祁勋立对被上诉人交警一分局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第2006-1-00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按上述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祁勋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七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宣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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