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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商易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易软件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唐云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流政府)。住所地: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商易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易软件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唐云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流政府)。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符礼建,县长。

委托代理人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易软件公司诉被上诉人双流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7)双流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易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云福,被上诉人双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叶云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商易软件公司的前身为成都智星网络商贸有限公司。2001年3月19日,双流县人民政府对成都智星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双府函[2001]28号《关于收回成都智星网络商贸有限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28号决定)。上诉人商易软件公司在2001年4月收到28号决定后,虽曾请求双流政府撤销28号决定,但双流县人民政府均未答复上诉人。2006年11月21日,上诉人商易软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关于上诉人主张由于双流政府拖延解决,造成上诉人起诉期限被耽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问题。上诉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虽向双流县人民政府递交了相关材料,但双流县人民政府既未对上诉人反映的情况作出解决的承诺,也未组织上诉人或相关部门协调或未阻止上诉人提起诉讼,因此造成上诉人起诉期限的耽误系起诉人自身原因,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成都商易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宣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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