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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

负责人:陈远德。

委托代理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遇安,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常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乐添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平路A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荣桂,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所指明的内容,与本案所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利害关系的是上华经联社或上华陶瓷厂。而本案中上诉人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主要依据是顺办发(2001)23号《关于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即“各村原有的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办均归属村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不得以经济联合社及企业办的名义对外发生新的经济业务。”但是,该实施细则第二条同时规定:“村级集体的债权债务按原发生关系归属不变,经济联合社归属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仍保留其组织存在,并在资产管理公司设专帐核算,直至其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为止。”因此,上诉人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上华村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当,该办公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且上华经联社以就本案所诉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行提起了诉讼,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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