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坑东村新东工业区统一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为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栋梁,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永和村庄宅东区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欧,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迎琪,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桃园县杨梅镇富联路221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鸣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红,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廊坊所建国道平安里1-13。 委托代理人江鸿荣,男,满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又一村6楼1门109号。 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石狮统一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七 年 六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