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赣中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水秀,女,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江西省于都县人,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九龙,镇长。 委托代理人凌满发,于都县银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葛少荣,银坑林业工作管理站工作人员。 第三人林祖法,男,1949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雷水秀因诉于都县银坑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07)于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水秀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水秀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雷水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传洲 审 判 员 钟起瑞 审 判 员 周培敏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福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