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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工业大道以南
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上诉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工业大道以南。

负责人:王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代月强,均系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李平,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志宇,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丰彩顺德分公司)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德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包装纸板、包装纸箱及其它新型包装材料(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2005年6月6日,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取得山东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2005年7月22日,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成立丰彩顺德分公司,并经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包装纸板、包装纸箱及其他新型包装材料(以上经营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丰彩顺德分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5年12月起,用1台上海今昌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KB-500型的今昌印刷机印刷标有“Haier神童王电脑全自动洗衣机+两儿童图案”字样标识的纸箱(以下简称海尔纸箱)12000个;从2006年2月份起,用1台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盛隆印刷机印刷标有“WINSOR PILATES® +图案® ”字样标识的纸箱(以下简称WINSOR纸箱)30000个。上述两种纸箱合共42000个,已销售给委托方20000个,库存22000个。2006年3月1日,顺德工商局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同月16日,顺德工商局将丰彩顺德分公司的上述两台印刷机予以封存。同月31日,顺德工商局以封存的上述两台印刷机已到法定期限,决定解除封存。同年5月16日,顺德工商局向丰彩顺德分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丰彩顺德分公司于同月17日提出陈述。2006年5月22日,顺德工商局作出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丰彩顺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丰彩顺德分公司立即停止印刷经营行为,并决定对丰彩顺德分公司作处罚如下:一、没收印有海尔标识等内容及WINSOR标识等内容的纸箱22000个;二、没收印刷机2台(上海产今昌印刷机、广州产科盛隆印刷机各1台);三、罚款50000元。顺德工商局于同月24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丰彩顺德分公司。该公司不服于2006年7月22日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佛工商复字[2006]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顺德工商局作出的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22日送达给丰彩顺德分公司。

原审认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工商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罚。丰彩顺德分公司称其是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属合法经营企业,具有相应的印刷许可资质,丰彩顺德分公司作为其分公司也当然享有该资质赋予的权利,丰彩顺德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当然合法。丰彩顺德分公司是在总公司有印刷资质的情形下进行印刷行为,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丰彩顺德分公司不属于无印刷许可证经营的情况。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规定:“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丰彩顺德分公司必须取得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因此,丰彩顺德分公司上述主张无理,应不予支持。丰彩顺德分公司称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按要求向顺德工商局提供了设备清单,其中包括两台印刷设备。丰彩顺德分公司在申请时已向顺德工商局明确表明其欲从事印刷经营。顺德工商局按程序审核登记,在审查丰彩顺德分公司具有印刷资格后颁发了营业执照,可见丰彩顺德分公司从事印刷合理、合法,绝无违法印刷与销售行为存在,顺德工商局不能对丰彩顺德分公司进行处罚。经查,顺德工商局颁发给丰彩顺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印刷。所以丰彩顺德分公司该主张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丰彩顺德分公司称顺德工商局是在审核其具有印刷经营资格前提下颁发的营业执照,故丰彩顺德分公司不是“擅自设立”而从事印刷的。顺德工商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丰彩顺德分公司进行处罚错误。由于丰彩顺德分公司未能提供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其具有印刷经营资格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且顺德工商局颁发给丰彩顺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印刷。所以,丰彩顺德分公司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丰彩顺德分公司称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属前置程序,顺德工商局一定是在审查丰彩顺德分公司具有印刷经营资格后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而现在却以丰彩顺德分公司无印刷经营资质对其处罚,顺德工商局前后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矛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经查,顺德工商局颁发给丰彩顺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印刷。据此,丰彩顺德分公司不能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顺德工商局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矛盾。因此,丰彩顺德分公司该主张无理,应不予采纳。综上,丰彩顺德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但丰彩顺德分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顺德工商局以丰彩顺德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顺德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丰彩顺德分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顺德工商局作出的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丰彩顺德分公司承担。

上诉人丰彩顺德分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上诉人属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一直守法经营。但被上诉人顺德工商局于2006年5月22日错误地作出了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利益。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次,上诉人在总公司由印刷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印刷行为,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无证经营。上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总公司相同,总公司在青岛可以从事印刷,而分公司在顺德从事同样行为却受处罚,这说明被上诉人的法律理解有误。另外,上诉人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是被上诉人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上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财物清单中包括两台印刷机,被上诉人如果没有完全审核而颁发营业执照,那就是工作失职,如果是完全审核才颁发营业执照,又以上诉人无印刷资质给予处罚,便是前后两个行为矛盾。最后,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正是中外合资印刷企业,被上诉人违反规定对上诉人核准登记,属于失职行为,又错误处罚给上诉人造成不应有损失。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撤销,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顺德工商局答辩称: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四个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但不适用于本案行政法律关系。上诉人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其作为“其他组织”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其次,总公司取得法定的经营许可资格,分公司并不能当然取得总公司的该经营资格,分公司必须依法另行经核准获得经营资格。上诉人要从事印刷活动,也必须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印刷经营资格。再次,上诉人在申请登记时并未向顺德工商局提交所谓包括两台印刷机的财物清单,顺德工商局也未允许上诉人从事印刷。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印刷。最后,上诉人认为顺德工商局核准其登记违反《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但上诉人的总公司并非单纯的印刷企业,印刷只是其经营范围的一项,且顺德工商局核准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印刷。上述条文的含义是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从事印刷的分支机构。因此,顺德工商局给上诉人颁发营业执照并不违反上述规定。而且本案是上诉人不服顺德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与该局核准上诉人登记没有法律关联,如上诉人对核准登记有异议,应另循法律程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顺德工商局作出的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顺德工商局依法享有查处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职权。该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顺德工商局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上诉人丰彩顺德分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经顺德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包装纸板、包装纸箱及其他新型包装材料(以上经营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上诉人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5年12月起印刷了纸箱产品42000个,并销售给委托方20000。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没收印刷品及印刷设备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丰彩顺德分公司是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总公司取得了《印刷经营许可证》,故丰彩顺德分公司不需印刷经营许可证也可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上诉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既给其颁发营业执照,又以无印刷资质为由对其处罚,两个行政行为前后矛盾。由于被上诉人颁发给上诉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印刷,因此被上诉人对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还主张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被上诉人不应该批准其登记设立。但是,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登记设立是否正确,与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没有法律关联。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顺工商伦企罚字[2006]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谭 显 刚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华 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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