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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伟,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樟锐,男。 委托代理人黄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秋君,律师。 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伟,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樟锐,男。

  委托代理人黄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秋君,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康虹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姚芹芳,主任。

  上诉人黄建伟、李樟锐因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7)青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建伟、被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浦房地局)的委托代理人沈秋君、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康虹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虹业委会)的负责人姚芹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10月27日青浦房地局会同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为组建上海市青浦区康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了公告,告知了该小区业主到小区管理处领推荐表。2005年12月2日、2005年12月15日对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和公告。2006年5月12日康虹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换届选举方案。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25日康虹园小区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海选,最终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名并将选举结果进行了公告。2006年6月23日康虹园业主大会也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经业主投票表决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同日,原审第三人康虹业委会申请备案,青浦房地局经审查于2006年7月17日同意备案并颁发了沪青房第06-014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黄建伟、李樟锐对青浦房地局颁发上述备案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遂于2007年1月31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这些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根据上述规定,青浦房地局具有颁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职权。原审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向青浦房地局提供了齐全的文件材料,青浦房地局经审查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的要求,据此颁发给原审第三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并无不当。至于原审原告提出的业主委员会先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之后才产生的问题,因法律法规并未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先后作出明确规定,故原审原告主张青浦房地局违法进行备案无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驳回黄建伟、李樟锐要求撤销青浦房地局2006年7月17日颁发给康虹业委会沪青房第06-014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建伟、李樟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黄建伟、李樟锐上诉称:康虹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产生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还尚未通过,业主大会也尚未组建,故该选举程序倒置,不符合法律规定。青浦房地局在未对上述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康虹业委会提交材料是否真实进行核查的情况下,签发备案证,显然违法。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所述要件与基本事实不符,并且无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的明确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及被诉备案证。

  被上诉人青浦房地局辩称:康虹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在政府指导和广大业主的共同配合下开展进行,整个程序合法有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无明文规定要求必须在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后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该局经审核,认定康虹业委会已提交了该规定第十三条中备案所需的材料,即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等。且从该材料反映议事规则及业委会的选举都通过了参会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该局作出的备案行为合法有效。故要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康虹业委会认为,换届选举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青浦房地局颁发备案证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青浦房地局向法院提交了其颁发备案证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材料:1、关于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的公告、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等,以证明2005年10月、12月期间在徐泾镇人民政府及青浦房地局的指导下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组并予以公告;2、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会议纪要,以证明2006年5月12日换届工作组召开会议确定换届选举方案,包括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选举日期等;3、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以证明2006年5月25日在房地部门、居委会、业主代表等的监督下换届工作组公开开箱计票,发出选票为194张,收到188张,有效票183张,废票5张,以及得票前五位人员情况,其中最低得票数为160票,最高得票数为179票;4、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公告,以证明换届工作组于2006年5月26日向业主公告5位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结果;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表决结果,以证明2006年6月23日在房地部门代表、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等现场监督下,换届工作组对2006年6月5日至6月22日通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投票结果开箱计票,该次表决票发出249张,回收249张;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议事规则第三章约定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条件、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缺额补选、资格终止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约定委员应当符合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等;7、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以证明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其中反映了康虹园物业类型花园住宅,总套数343套,出售套数343套,业主户数343户。备案人说明栏中载明“本人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交以上材料,并保证真实。”青浦房地局经审核上述材料,认为康虹业委会申请备案已提交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遂于2006年7月17日颁发沪青房第06-014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备案的主要内容是:业主大会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康虹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康虹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姚芹芳,副主任施东海;业主委员会地址为老沪青平公路158号。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被上诉人青浦房地局具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的法定职权。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原审第三人康虹业委会根据该条款规定,向青浦房地局提供了相关文件,并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青浦房地局经审核后予以备案,符合法律规定。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有关业主大会、业委会选举等物业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业主的自主权力,使小区管理活动能够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本案中,从康虹业委会向青浦房地局提交的材料中,可以反映涉案小区通过向小区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及议事规则。该业委会的选举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无明显冲突。现上诉人虽对康虹业委会提交青浦房地局的备案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其认为青浦房地局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备案证的诉请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建伟、李樟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娄正涛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录法律条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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