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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卿上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周玉卿上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卿,女,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谈卓坚,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
周玉卿上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卿,女,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谈卓坚,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锦毅,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周玉卿因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顺法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卿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玉卿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周玉卿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玉卿承担50元。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刘 建 红

代理审判员 郭 赟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华 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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