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陈时生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769号 原告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陈时生。 原告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陈时生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陈时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陈时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杭州美伦信号技术有限公司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于立彪 二 O O 七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