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张君伟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树辰,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伟,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128号。 委托代理人吴干权,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88弄140号801室。 委托代理人吴德明,男, 1960年10月3日出生,元亨利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虹梅南路3333号嘉年别墅C25-1。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卷烟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民,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石家庄卷烟厂法律顾问,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216号31栋2单元101号。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石家庄卷烟厂向其提出了撤回对第01142655.1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由,于200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七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 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