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065号 原告梁海,男,汉族,1951年4月28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晓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隋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黄振山,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住(略)。 原告梁海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第9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黄振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海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海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振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梁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王 卓 二 O O 七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东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