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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9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973号 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8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市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973号



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8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市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周晓刚,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的第96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周晓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周晓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宁波巨联工量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刘元霞





二 O O 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乔 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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