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007号 原告宋志安,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年富,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志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的第99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志安于200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志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安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宋志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二 ○ ○ 七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冰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