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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8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857号 原告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边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857号





原告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边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松,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佛山市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工业区龙庆冲口。

法定代表人冯竞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鸣,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达机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9日作出的第95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53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佛山市一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达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李松,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第三人一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双、郭晓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535号决定系就一鼎公司对科达机电公司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瓷砖干法磨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对一鼎公司提出的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科达机电公司就附件3中文译文提出的异议部分予以认可,对异议以外的部分的中文译文也予以认可;3、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引用关系错误,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中包含“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这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附图中也未示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6-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4和16都是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1、14和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1、14和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11、14、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9、10、12、13、15的创造性进行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磨边机横梁总成;集尘料斗;在集尘罩和传送带之间设有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所述空腔通过除尘管道与除尘器相连通。但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中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中具有隔音功能的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材料,因此利用公知材料制造吸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9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引用权利要求10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与权利要求2同样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9、10、12、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由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3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科达机电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实施例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4、16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6至8以及11、14、16均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时,错误地根据附图推测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违反《审查指南》关于对比文件的规定。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至4、9、10、12、13、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比中,错误地将实质不同的技术特征等同,不符合客观事实。且附件3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均认定为常规设计或常规技术手段也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至4、9、10、12、13、15均符合专利法创造性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第9535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创造性的规定,我委坚持第9535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所述,我委作出的第953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第9535号决定。

第三人一鼎公司述称,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创造性的规定,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9535号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9535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名称为“一种瓷砖干法磨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由科达机电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6年1月2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420121116.2。本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瓷砖磨削的干法磨边机,由传送带总成、磨边头若干、倒角磨头、磨边机横梁总成、抽风除尘系统等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抽风除尘系统包括若干个和磨边头和倒角磨头相对应的抽风除尘装置,每个抽风除尘装置主要由集尘罩、集尘料斗、除尘管道组成,其中集尘罩、集尘料斗和磨边头或者倒角磨头相互配置形成一个大体上密闭的空腔,在集尘罩和传送带之间设有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所述空腔通过除尘管道与除尘器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设置为略大于瓷砖厚度并使瓷砖能自由出入的高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边头和倒角磨头的磨轮的磨削部位位于所述集尘罩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集尘罩采用具有隔音功能的材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5中任意一个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集尘罩由隔音罩体I、隔音罩体II和隔音罩盖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干法磨边机,所述除尘管道包括分支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

7、根据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干法磨边机,所述除尘管道包括分支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

8、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干法磨边机,所述除尘管道包括分支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法磨边机,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尘料斗底部设有一个可活动的抽屉板。

10、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法磨边机,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尘料斗底部设有一个可活动的抽屉板。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干法磨边机,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尘料斗底部设有一个可活动的抽屉板。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所述集尘料斗中的入口下沿与抽屉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所述集尘料斗中的入口下沿与抽屉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支管道在所述集尘料斗中的入口下沿与抽屉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1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个整体式外罩,在所述整体式外罩上对应于磨边机工作区域设有滑动门。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干法磨边机,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个整体式外罩,在所述整体式外罩上对应于磨边机工作区域设有滑动门。”

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为:“干法磨削的及时除尘和有效减低温度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厂家的做法是在磨边机下方加装漏斗形的集料斗,收集粉尘后再统一抽风。作为改进,可根据各个磨边头分配的磨削量大小、磨削产生粉尘量的不同,通过设置分支管道的直径大小来合理分配抽风量。”

一鼎公司针对本专利于2006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公开号为DE 197 41 987 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即附件3)。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会产生混杂物磨尘产品的磨床,该磨床适于磨削诸如扁平石材等建筑材料产品,该磨床具有传送装置、至少一个打磨装置、吸尘装置,其中吸尘装置在每一个打磨装置都配备有一个与打磨位置搭接的吸罩,吸罩与抽风管道相连,吸罩构成基本密闭的空腔且打磨装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在吸罩底部设有用于将废屑从吸罩排出到废屑传输装置的结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科达机电公司与一鼎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三个区别均无异议。

另查,2007年1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科达机电公司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5。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附件3及中文译文、第9535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院认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中包含“所述分支管道在集尘料斗入口的截面积为可调节的”这一技术特征,科达机电公司认为,该技术特征得到说明书中关于通过设置分支管道的直径大小来合理分配抽风量的描述内容的支持。但本院认为,分支管道进气口截面积的可调节与设置分支管道直径的含义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书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4和16都是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1、14和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1、14和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科达机电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至8以及11、14、16均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于科达机电公司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且权利要求6至8、11、14、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本院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4、9、10、12、13、15的创造性进行判定。

基于查明的事实,本专利与附件3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对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具体描述磨边机横梁总成这一部件的结构,仅能看出其功能是用于连接和支撑各个磨边头,虽然附件3中没有公开磨边机横梁总成这一部件,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磨床具有多个打磨装置的情况下,设计用于支撑和连接多个打磨装置的相应结构件是必需的。因此在具有多个打磨装置的磨床中设置磨边机横梁总成这一结构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之一。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附件3中没有公开集尘料斗这一部件,但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在磨边机下方设置集料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且从附件3的图1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吸罩的下半部分就是用于收集废屑并且设置用于排出废屑的结构件,因此吸罩的下半部分的作用与集尘料斗的作用相同。且收集废屑后采用自动排出还是手动排出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虽然附件3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集尘罩和传送带之间设有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所述空腔通过除尘管道与除尘器相连通”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在附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打磨装置设置在基本密闭的吸罩中,并且打磨装置将对在传送装置上的待打磨的物体进行打磨,可以看出在吸罩和传送装置之间设置了用于输入待打磨物体的进出间隙,因此“在集尘罩和传送带之间设有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为实现打磨瓷砖功能所必然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需要在吸罩内部进行抽风除尘时,利用与除尘管道相连的除尘器对吸罩内部进行抽风除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用于瓷砖进出的进砖间隙设置为略大于瓷砖厚度并使瓷砖能自由出入的高度”。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被打磨瓷砖的顺利通过,在吸罩和传送装置之间设置略大于瓷砖厚度和高度的进出间隙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亦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磨边头和倒角磨头的磨轮的磨削部位位于所述集尘罩中”,在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打磨装置设置在吸罩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中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所述集尘罩采用具有隔音功能的材料制成”。磨床产生的磨擦噪音是工业领域久已有之的污染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干法磨削瓷砖时,为了达到降噪的目的,在制造集尘罩时选用具有隔音功能的材料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都为“所述集尘料斗底部设有一个可活动的抽屉板”。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在磨边机下方加装漏斗形的集料斗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在集料斗底部设置活动的抽屉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显而易见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和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9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引用权利要求10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都为“所述分支管道在所述集尘料斗中的入口下沿与抽屉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本院认为,该特征目的在于留出集尘料斗所需的空间,使较大的粉尘颗粒能够贮存于料斗中,不至于吸入抽风管道而造成阻塞,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1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和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都为“还具有一个整体式外罩,在所述整体式外罩上对应于磨边机工作区域设有滑动门”。本院认为,为了不用拆卸集尘罩就可对磨头进行维修和检测,在外罩对应位置设置滑动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科达机电公司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535号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科达机电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5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刘元霞



二 ○ ○ 七 年 十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王 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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