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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行终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石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妙富,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起重机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魏本仁,该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石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妙富,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起重机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魏本仁,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灏,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左妙富因要求追究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不履行法定保护财产权职责的责任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07)石大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妙富、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以下简称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刘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0日下午14时许,原告左妙富酒后到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报案,称其早晨在大武口被马波抢走手机一个,工行银川新城支行存折一个,存款860元,并称马波知道密码,要求派出所给银行打电话挂失。接警后,值班民警牛继柯、赵斌对原告的报案作了登记,并出警寻找马波,马波已逃。民警牛继柯、赵斌将这一情况向“110”指挥中心作了汇报,110指挥中心指令民警告知原告办理挂失必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去银行,才能挂失。牛、赵二民警将情况告知原告叫其迅速返回银川挂失,原告赶往银川新城支行询问其帐上的存款还在,银行告知原告挂失要到存款的开户网点办理,原告又匆忙赶往开户行挂失时,存款已被取走。8月24日,派出所为查清此案找原告谈话,证实了原告与嫌疑人马波认识,8月20日上午9时马波将原告骗到西大滩一湖边无人处,将原告殴打并索要2万元,原告说没钱,包内有860元存折一个,马波便与原告到大武口取款,在大武口蓬莱宾馆附近银行取款时,马波在门外等着,此时,原告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取款未果后,马波抢走原告手机、存折后逃走。8月28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左妙富被抢劫一案立案侦查,现此案仍在侦查中。9月15日公安局派民警骆文军、张霆前往银川市工商银行调阅录像资料,但监控录像已被刷新,无法调取取款证据。

原判认为,原告左妙富要求被告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给工商银行银川支行打电话挂失,值班民警向110指挥中心汇报,中心指令,要原告亲自去银行挂失。被告当即履行了告知义务,即送原告到车站让其返回银川亲自带身份证到银行挂失。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登记、派民警出警搜寻了嫌疑人马波,同时为查清此案,8月24日找原告作了调查笔录,8月28日对原告被抢劫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刑事案件正在侦破中。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妙富要求被告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辩称,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指控其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证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庭审对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的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0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左妙富酒后到被上诉人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报案,称其早晨在大武口区被马波抢走手机一个,工商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存折一个,存折上有存款860元,并称马波知道密码,要求被上诉人给银行打电话挂失。接警后,被上诉人的值班民警牛继柯、赵斌对上诉人的报案作了登记,并出警寻找马波,马波已逃。民警牛继柯、赵斌将这一情况向110指挥中心作了汇报,110指挥中心指令民警告知上诉人办理挂失必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去银行,才能挂失。牛、赵二民警将情况告知上诉人叫其迅速返回银川挂失,上诉人赶往工商银行银川新城支行询问其帐上的存款还在,该行告知上诉人挂失要到存折的开户网点办理,上诉人又匆忙赶往开户网点挂失时,存款已被取走。8月24日,被上诉人为查清此案找上诉人谈话,证实了上诉人与嫌疑人马波认识,8月20日上午9时马波将上诉人骗到西大滩一湖边无人处,将上诉人殴打并索要2万元,上诉人说没钱,包内有860元存折一个,马波便与上诉人到大武口取款,在大武口蓬莱宾馆附近银行取款时,马波在门外等着,此时,上诉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取款未果后,马波抢走原告手机、存折后逃走。8月28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决定对上诉人左妙富被抢劫一案立案侦查,现此案仍在侦查中。9月15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派民警骆文军、张霆前往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调阅录像资料,但监控录像已被刷新,无法调取取款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嫌疑人马波抢劫后,到被上诉人处报案,被上诉人接警后,其值班民警及时对上诉人报案进行了登记,并出警寻找马波。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打电话挂失的请求,值班民警及时向110指挥中心汇报,在指挥中心指令存折挂失必须由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到银行持失后,被上诉人的值班民警又及时将这一指令告知上诉人,并让上诉人及时返回银川市办理挂失。其后,为查明案情,又及时找上诉人进行谈话,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及时对上诉人被抢劫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并安排民警调取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的监控录像,因录像已被刷新无法调取。从这些事实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追究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左妙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郗春梅

  审 判 员 杨如新

代理审判员 杨耀权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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