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772号 原告杨财铸,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杨财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4日作出的第88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86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财铸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燕、王伟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杨财铸的名称为“21世纪版教学用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02252327.8,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第8865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教学用书是只印有教学板块的现行教学用书和另一产品即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的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教学用书是以兼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和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替换只印有单一教学板块的纸张书页而形成的产品与产品的结合,因此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合议组认为,书籍一般包括封面、封底、内页、书轴、书轴与封面封底和内页之间的连接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教学用书的某些纸张书页上印有广告信息板块;本申请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现行教学用书的纸张书页上除只印有教学板块之外,某些纸张书页还兼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某些纸张书页还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但是不论是只印有教学板块的纸张书页,还是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或者是兼印有教学信息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它们均属于书籍的封面、封底或者内页,至于“广告信息板块”或者是“教学板块”,其实质上不过是用于表达封面、封底或者内页上印制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将印有何种内容的纸张书页进行组合,相对于现有的教学用书而言都只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变了封面、封底和内页上的印制内容,并没有使封面、封底、内页、书轴、书轴与封面封底和内页之间的连接件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称之为“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865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月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杨财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被告有意把原告专利申请书中的“两种产品结合而成的新产品”歪曲成“只改变原产品(传统教学用书)的部分内容的产品”,故意抹杀原告创新设计的产品的 “产品与产品的结合”这一本质。二、被告故意把原告的“实用新型教学用书专利申请”歪曲成“实用新型书本专利申请”。三、依据“实用新型”是否“适于实用”的法定度量单位和判断标准“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否)有所提高或产品(是否)具有新的功能”来看,把传统的现行教学用书与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这一广告产品结合而成的新型产品《21sj-教学用书》,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865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由于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理由与复审阶段的理由完全相同,被告意见已经在第8865号决定中详细论述,被告坚持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8865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杨财铸于2002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21世纪版教学用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02252327.8(下称本申请)。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7。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理由,于2004年1月9日作出了驳回本申请的决定。 杨财铸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04年3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杨财铸于2005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说明书1-9页、权利要求1-2项和说明书摘要的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事业筹集资金向全国学生低价甚至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所述的教学用书包括①中外文字典词典之类的辞书,②从小学、中学直到大中专含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博士后,及电大、成人中高级教育的各阶段、各年级、各学科的教科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参考书等教师用书,所述教学用书由现行教学用书和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构成,其特征在于:把只印有教学板块的现行教学用书和另一产品即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结合起来,在于把这两种性质、功能和效果完全不同的产品结合后能够取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事业筹集资金向全国学生低价甚至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全新的功能和效果。 2. 一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事业筹集资金向全国学生低价甚至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所述的教学用书包括①中外文字典词典之类的辞书,②从小学、中学直到大中专含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博士后,及电大、成人中高级教育的各阶段、各年级、各学科的教科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参考书等教师用书,所述教学用书的纸张书页由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构成,其特征在于:将现行教学用书只印有单一教学板块的纸张书页变更替代为兼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变更替代为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在于将纸张书页后能够取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事业筹集资金向全国学生低价甚至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全新的功能和效果;在于所变更置换的纸张书页印有由厂矿企事业部门、集团公司、个体业主以及其他经济实体采用捐赠、赞助、冠名、广告及其他方式,以图文及其它符号登载的由广告构成的广告信息板块。” 上述事实,有第8865号决定、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教学用书的某些纸张书页上印有广告信息板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现行教学用书的纸张书页上除只印有教学板块之外,某些纸张书页还兼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某些纸张书页还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本院认为,本申请属于对书籍的封面、封底或者内页上印制内容的改变,并没有使封面、封底、内页、书轴、书轴与封面封底和内页之间的连接件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发生变化,不能称之为“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杨财铸认为本申请是把传统的现行教学用书与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这一广告产品结合而成的新型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错误理解,对其起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86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8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杨财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人民陪审员 郝建新 二 ○ ○ 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朱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