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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德,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 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德,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金堂国土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7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俊,成都市金堂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清奎因诉被上诉人金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7)金堂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能够获取土地补偿费的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如对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持有异议,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该组织内多数村民提起诉讼,故上诉人李清奎以被上诉人金堂国土局未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由而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李清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宣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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