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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伟,四川得邦律师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伟,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怀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巷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怀禄诉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市房管局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31日作出的(2007)锦江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房管局于200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高怀禄系认为其房屋产权证所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房屋面积进行复丈并出具面积认定书。原审法院判决责令市房管局履行向高怀禄出具房屋实际面积认定书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对房屋面积的确定应属市房管局的职责,市房管局在收到高怀禄的申请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正式予以告知,其未予正式答复应属不当。至于高怀禄申请事项是否成立,市房管局受理该申请后依其查证情况和行政规程该作出何种处理应系行政裁量的范畴,对其怎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判决不应过多干预。鉴于二审中被上诉人高怀禄已重新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业已受理,故现市房管局自愿撤回对(2007)锦江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的上诉,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也无执行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雷旺泽

代理审判员 喻小岷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宣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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