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文昌村6组。 经营者赖竟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兴爵,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才贵,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因诉被上诉人市劳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才贵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建 代理审判员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