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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2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文昌村6组。 经营者赖竟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文昌村6组。
经营者赖竟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兴爵,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才贵,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因诉被上诉人市劳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才贵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鲁氏斧木器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建

代理审判员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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