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成行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能,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金彭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韩轶,市长。 委托代理人蓝瑾,女,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能因诉被上诉人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恢复公职法定职责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7)彭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陆能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州市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陆能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陆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