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行政处罚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汉中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谢平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岁芳,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 代表人黄建明,该厂负责人。 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对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7年5月9日,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的成品大米库房内堆放10公斤装“兄弟香米”490袋,其中2007年4月29日生产的440袋,2007年5月3日生产的50袋。该厂生产的大米长期以来未经质量检验,擅自销售,化验室不能保持应当具备的检验条件。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五十四条之规定,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法定程序,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限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自行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本院执行,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对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行政处罚案,准予执行。 案件审查费200元,由勉县旧州粮食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张忠爱 审判员 仵瑞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