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治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 Limited),住所地英国人岛。 法定代表人麦克•詹姆斯•斯考特(Mike James Scott),集团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焱,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宋诏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宁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哲,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简称施特里克斯公司)因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治国、王丽颖,上诉人施特里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张焱,被上诉人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圣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宁恩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原审判决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1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不能直接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程 霞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OO八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见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