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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汉中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师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辉,男,该局监察支队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四维
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汉中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师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辉,男,该局监察支队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经理。
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07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7年4月16日,汉中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生产废水外排。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汉中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汉环罚字(2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责令尽快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罚款5万元整。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自行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汉中市环境保护局对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执行,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准予执行。
案件审查费200元,由陕西四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张忠爱
审判员 仵瑞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 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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